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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燃气锅炉房的主要热力系统及设计注意事项

日期:2023-07-24 08:52:45  作者:燃油锅炉厂  浏览量:

(一)主要热力系统简介

1.水处理系统

《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08)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整齐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也使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1)软化水方式

软化水方式分锅内加药水处理、锅外化学水处理二种方式。

(2)除氧方式

除氧方式分热力除氧、真空除氧、解吸除氧、化学药剂除氧、钢屑(海棉铁)除氧等。

锅炉给水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

热水系统的补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或化学除氧。

2.给水系统

指蒸汽锅炉的给水。主要包括给水箱、锅炉给水泵等。

3.热网循环水系统

指热水锅炉的采暖热网循环水系统,也是热水锅炉利用水循环对外供热的主要系统。

主要包括循环水泵、补给水泵、除污器等。

4.锅炉排污系统

指锅炉的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系统,目的是排除锅炉内凝聚的污物、碱度超标的炉水。

主要包括排污阀门、管道、室外排污降温池等。

5.风烟系统

指锅炉燃料燃烧所需空气的供应、燃烧后的烟气的排出系统。主要包括进风道或进风窗、鼓风机及风道、烟道、烟气消声器及烟囱等。

(二)泄压面积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7条,“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联锁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四)燃油燃气系统的燃料供应、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

(五)设计需要注意的事项

1.锅炉工艺

(1)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

(2)燃气锅炉房的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3)燃油、燃气锅炉烟囱最低允许高度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锅炉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m,锅炉容量在0.7MW以上的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5m。

(4)新建锅炉房烟囱(或烟道)应按GB5468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测量和采样的定位装置。

(5)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的紧急排放管,并设置相应的排油存放设施。

(6)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部应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计。

(7)锅炉房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柴油不应超过1m3。

2.土建

(1)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大于4蒸吨的锅炉间建筑不低于二级耐 火等级;小于或等于4蒸吨的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油箱间、油泵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坪。

(4)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5)油泵间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

(6)单层布置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分别设在两侧;当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其出入口可只设1个。多层布置锅炉房各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出入口应有通向地面的安全梯。

3.电气

(1)燃气调压间、油泵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3)燃油锅炉房贮存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作局部防雷处理。

(4)气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

(5)燃气锅炉间和燃气调压计量间内的照明灯具均应为防爆型。

(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4.热工监测和控制

<热工监测>

(1)锅炉机组应装设监测下列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a. 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b. 排烟温度。

(2)燃油、燃气锅炉,必须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指示仪表:

a.燃油锅炉: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b.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的气体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3)锅炉房各辅助部分应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仪表:燃油加热器前后油压和油温。

(4)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油或燃气的总耗量。

(5)锅炉房必须装设表明下列情况的报警信号:

a.燃油、燃气锅炉的风机故障停运;

b.燃油、燃气锅炉熄火;

c.燃油锅炉房的贮油罐和中间油箱的油位、油温过低和过高;

d.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燃气干管压力过低和过高;

e.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热工控制>

(6)燃油、燃气锅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7)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8)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连锁装置:

a.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b.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c.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供应。

5.采暖通风

(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2)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3)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油泵间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4m计算。

设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4)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6.给水排水与消防

(1)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2)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宜设蒸汽灭火设备。

(3)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及轻危险级。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均属中危险级。

(4)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几类:

a.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b.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c.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e.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由上可知,轻柴油燃烧的火灾为B类火灾,煤气、天然气燃烧的火灾为C类火灾。

(5)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b.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f.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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