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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期:2023-02-16 08:54:58  作者:燃油锅炉厂  浏览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本文件不适用于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重要内容如下: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

换红外光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煤电厂 coal-fired power plants

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或者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除外)的发电企

业或发电设施,也包括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其他固体燃料的发电企业或发电设施。

3.2 燃煤锅炉 coal-fired boiler

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或者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除外)的锅炉,

也包括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其他固体燃料的锅炉。

3.3 现有燃煤电厂 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plants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电厂或燃煤发电设施。

3.4 现有非发电燃煤锅炉 existing non-coal-fired power boiler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非发电燃煤锅炉。

3.5 新建燃煤电厂 new coal-fired power plants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燃煤发电建设项目。

3.6 新建非发电燃煤锅炉 new non-coal-fired power boiler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非发电燃煤锅炉建设项目。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

注: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来源:GB 13223—2011,3.2,有修改]

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3.4]

3.9 密闭 airtight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37822—2019,3.5,有修改]

3.10 封闭 closed/clos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对于封闭的区域或建

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按照规范要求设立的排气筒、通风设施(通风口、通风

带、通风格栅等)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来源:GB 37822—2019,3.6,有修改]

3.11 半封闭 semi-closed

利用至少三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

方式。

3.1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 37822—2019,3.20,有修改]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来源:GB 16297—1996,3.10,有修改]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燃煤锅炉及相关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宁夏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jpg

宁夏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图

4.1.3 燃煤锅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 6%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

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为

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燃煤锅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jpg

燃煤锅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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